農業部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18條規定,於109年發布「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」並公告「農產品初級加工場適用之特定品項加工產品及其加工方式」,其中包括林產類初級加工場、特定品項及加工方式相關規定。現為配合產業發展需求,爰農業部於112年公告修正「農產品初級加工場適用之特定品項及其加工方式」,針對林產類新增副產物之非食用及可食用表列,並將製炭等加工方式移至副產物之非食用表列,可食用表列新增乾燥及粉碎之加工方式,另新增臺灣山茶等六項原料及臺灣山茶等十二品項,以及增修備註文字。
為增進民眾能瞭解申設農產品初級加工場之相關規定,避免對於初級加工有著錯誤認知,爰臺北市林業技師公會於
東、南、中部辦理3場次針對民眾之政策說明會,主要做宣傳並說明農產初級加工場的合法性與優勢,以及申請林產類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之應注意事項,俾後續能配合政府相關政策施行,利於業務推動與執行。
- 主辦機關: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
- 承辦單位:臺北市林業技師公會
- 參加對象:不設限,惟以農民或農民團體優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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