報名須知
一、農業部為提升林業工作人員士氣、獎勵對林業有特殊貢獻人員或團體,及鼓勵私人經營林業,依據「農業部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選拔要點」,遴選及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。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包含個人及團體;所稱團體,指政府機關(構)、學校、事業、合作社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。
二、候選人資格:
(一) 實際從事或協助辦理林業及自然保育工作,並符合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第二條之下列事蹟之一,具有重大貢獻者,得遴選為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:
1. 建立、協助制定林業與自然保育政策及制度。
2. 執行、推動或研究防救森林火災或野生物災害、病蟲害防治等森林保護工作。
3. 執行及取締違反森林法或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案件。
4. 推動造林、綠美化工作或林產利用。
5. 執行、推動國土保安、涵養水源或野生物、棲地復育工作。
6. 推動或從事林業或自然保育推廣、森林生態旅遊、社區林業工作。
7. 從事林業、自然保育調查研究或技術改良。
8. 從事或推動保存林業文化價值及相關設施。
9. 其他對於林業或自然保育工作之推動。
(二) 除上述資格,並須具備以下條件:
1. 候選人已同意被推薦,並保證推薦書上填寫之內容及相關資料完全屬實,且已知悉應對其詳實性完全負責。
2. 候選人未曾以相同事蹟獲選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。
3. 候選人之主要事蹟未獲國內相關機關(構)、法人、團體頒給獎金。
4. 候選個人或團體之推薦書內容及提供之相關資料有偽造、變造或與事實不符等情事,經查證屬實者,將依「農業部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選拔要點」第六點退件或撤銷獲獎資格及追回獎勵。
三、推薦及徵求方式
(一) 由農業部及所屬或相關機關、學校、團體推薦,並應經當事人同意。
(二) 自我推薦。
(三) 推薦方式,下述方式擇一即可(相關事蹟證明請依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辦理):
2. 電子郵件寄送:推薦書填寫完成後,連同須簽章和用印之文件掃描檔、相關事蹟證明電子檔等各1份,寄至
coa.tfb23@gmail.com,主旨載明「推薦115年度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」。
3. 書面遞件:推薦書填寫完成後,連同須簽章和用印之文件、相關事蹟證明文件等各一式兩份,寄至100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2號,載明「推薦115年度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」收。
(四) 推薦書如有相關附件資料,請以5頁以內為限。
四、推薦時間:
114年12月31日(星期三)8:30起至115年2月26日(星期四)17:30止,郵寄以郵戳為憑,逾期恕不受理。
五、選拔方式:
(一) 初審:由本部就推薦案件委請二人至五人提供書面評審意見;必要時,並得約晤候選個人、候選團體委派之人員或至現場訪問。
(二) 複審:由本部派(聘)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,參考初審之個案評審意見,評定入選名單。
(三) 核定:由本部依複審評定之入選名單,核定得獎個人及團體;得獎個人或團體分別占候選個人或團體之比率,應在百分之三十以下,且得獎團體至多以三個為限。